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定远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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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2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按照民生工程考核要求,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参保率要达到99%以上。

    二、缴费时间

    (一)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缴费期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鉴于疫情防控和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情况,筹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2022年2月底。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缴费参保,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上述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各统筹地区可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依法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非本县户籍但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城乡居民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也应依法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县范围内城乡居民已在外地参加居民医保或连续稳定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的不得重复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9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320元,财政补助580元。

    五、特殊人群个人缴费定额资助标准

    2022年度对特困人员、孤儿和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农村两女绝育户夫妇及未婚嫁子女、曾办理过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手续的夫妇及未婚嫁子女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本人(不含奖励扩面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28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40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25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70元;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16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60元;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给予12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200元。

    对于特殊人群的资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2022年农村两女绝育户夫妇及未婚嫁子女、曾办理过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手续的夫妇及未婚嫁子女,以及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属于县级财政确定的定额资助个人缴费特殊人群,不在全市统一资助人员特殊类别中,此类人群需自行全额缴费参保后,县财政将根据资助类别标准给予补助。

    六、征缴方式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线上缴费为主,线下缴费为辅,委托村(社区)经办”的方式。线上缴费可选择使用“皖事通”平台、“滁州医保”微信公众号缴费,也可到户籍或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参保登记、扫码缴费。对于使用“皖事通”平台、“滁州医保”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缴费困难的老年群体,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参保平台缴费端口进行参保缴费并下载打印《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同时,各村(社区)经办机构继续保留缴费场所收取现金、找零服务,满足缴费人以现金方式缴费的需求。

    七、职责分工

    税务、医保、财政、公安、民政、残联、教育、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基金征缴。税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保费及时缴入金库。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审核等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对参保缴费人员的数据信息进行维护,配合缴费平台建设方推进实现已缴费数据回盘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民政、残联、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困难群体身份认定工作。10月30日前将政策享受对象身份信息按规定格式(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给县医保局,12月28日前再次报送变动情况。2022年1月1日起,县医保局负责提供2022年度上述人群参保人员花名册,由县卫健委、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资助标准,负责本部门享受定额资助已参保人员的参保资助费用的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资助政策,及时拨付定额资助人员的参保经费。

    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保费催缴和资助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按照民生工程考核要求,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基本医疗参保率要达到98%以上。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公安、税务、医保、民政、残联、教育、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均要指定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县基层税务分局应协调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手机APP线上缴费方式等,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开展对基层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线上缴费业务及操作的培训辅导,大力推广“掌上办”,为城乡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缴费服务。

    (三)强化责任落实。县政府负责辖区居民参保工作的部署、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减免财政承担部分的预算、足额配套并按要求及时上缴。定期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进行督查,按半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征缴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附件:定远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任务表     

     

     

     

    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定远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任务表

    (以2021年9月医保系统参保人数为目标任务数)

    序  号

    乡   镇

    2022年度参

    保任务数

    备   注

    1

    永康镇

    54854

     

    2

    严桥乡

    19504

     

    3

    能仁乡

    23942

     

    4

    张桥镇

    49938

     

    5

    经开区管委会

    9062

     

    6

    定城镇

    95198

     

    7

    界牌集镇

    22007

     

    8

    炉桥镇

    87883

    其中:凌家湖农场121人

    9

    池河镇

    43804

     

    10

    大桥镇

    22461

     

    11

    范岗乡

    14654

     

    12

    朱湾镇

    19719

     

    13

    吴圩镇

    61908

     

    14

    西卅店镇

    33969

     

    15

    三和集镇

    29814

     

    16

    藕塘镇

    40465

     

    17

    拂晓乡

    21675

     

    18

    桑涧镇

    32349

     

    19

    蒋集镇

    26214

     

    20

    仓镇

    27292

     

    21

    二龙回族乡

    13322

     

    22

    七里塘乡

    26371

     

    23

    连江镇

    32795

     

    合计

    809200

     

    备注:参保任务依据2020年度参保户籍人口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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