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定政办20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县经济开发区、  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定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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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彻底根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338-2007)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 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禁养类别

    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是指达到饲养规模(即满足年出栏生猪500 头以上、肉牛 50 头以上、肉羊 100 只以上、肉禽 10000 羽以上和年存栏奶牛 100 头以上、蛋禽 2000 羽以上其中一个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农户散养不适用本方案。

    四、划分类型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类。

    (一)禁养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的范围和区域。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域,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限养区是指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区域(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城北水库、仓东水库、黄家坝水库、大余水库、桑涧水库、青春水库、墩子王水库、岱山水库、蔡桥水库、新集水库、湾孙水库、黄山水库、芝麻水库、轮窑机井、少十步泉十五个水库的陆域范围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县城及 21 个乡镇建成区边界范围内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县城及 21 个乡镇建成区边界外 500 米范围的区域。

    (二)可养区范围:

    禁养区及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可养区。

    六、治理目标

    (一)禁养区治理目标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禁止一切经营性养殖活动,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在本栏饲养周期结束后立即实施搬迁、关闭或取缔。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减轻恶臭气体污染。

    (二)限养区治理目标

    限养区内不得存在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活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

    (三)可养区治理目标

    在可养区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法律、规章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卫生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 要求,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排放的污 染物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要求。养殖场要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控制和资源 化利用,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健全机构。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水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全县禁养区实行统一规划,监督实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成立机构,形成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目标的工作局面,切实抓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关停转迁工作。

    (二)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四)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

    (五)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 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定远县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