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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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标准化厂房的管理,实现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租对象

    已签订入园投资协议书,且明确租赁标准化厂房的。

    二、申请程序

    ()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前,需向县企业服务中心提供投资协议书、进驻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等。

    ()县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同意进驻的出具审核意见,明确租赁面积、厂房幢号、层数等交由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入驻企业与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签订租赁合同,缴清有关租金及费用后正式入驻。

    三、 租赁期限、租金等费用及租赁房屋的交付等

    ()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10年。

    ()老标准化厂房租金每月8/m²

    ()新标准化厂房租金每月13.2元,

    ()物业费均按每月0.5/m²收取。

    ()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保证金在租赁结束经验收后无息归还入驻企业。

    ()水电气费等费用入驻企业须按时缴纳。

    ()若承租方需对厂房装修的,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应给予承租方不超过3个月的装修期,装修期租金免收,物业费按标准缴纳。

    ()承租方签订合同并缴纳首次租金、物业费和保证金后(租金、物业费按每半年缴纳一次),甲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如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减免租金,则由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报告县政府按租金标准补足给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

    四、标准化厂房使用和管理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厂房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承租方不得改变厂房的内部结构或设施以及不得安装对厂房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批准后报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备案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条件归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所有,承租方不得拆卸。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安全使用厂房: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2、不得超负荷用电;3、不得在厂房内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因厂房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承租方的,承租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五、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并索赔损失,具体为:1、承租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厂房的;2、承租方未经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或改变厂房用途;3、故意损坏厂房,在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利用承租厂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5、不按约定安全使用厂房而发生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6、不按时缴纳房租的。

    ( )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六、 房屋的收回与续租

    ()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应将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在规定期限内交还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承租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厂房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厂房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

    ()租赁期间,如因非承租方原因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租赁期间,因政府需要收回时,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剩余房租一次性退给承租方。

    ()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需要,无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享有续租权。

    七、本管理办法由县企业服务中心和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负责解释。

    八、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定远县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