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远县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2020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盐化工业园管委会:

    《定远县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125


     

    定远县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提高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实效性,减少执法成本,依据《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定政〔2020]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由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禁放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任何公民均可举报禁放区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发现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或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500元。

     第四条  举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的,不予奖励。同一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多名举报举证人的,奖励第一举报举证人,以报案记录或110接处警记录为依据。

          第五条  公民可以拨打110或向处警民警进行现场举报举证。举报举证人应当按公安机关办案要求,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场所提供证据。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警情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处罚的,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规定的办案期限结案。

    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处罚的,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规定的办案期限结案。

          第七条  接受举报举证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保密,违规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八条  因举报受到威胁、恐吓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并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禁放工作信息员在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案件结案后,应将《举报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审批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上报县禁放办进行审批奖励。

          县禁放办对于上报审批奖励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结,审批法给予处罚的,应登记表和调查报告上报经审批同意给予奖励的案件,奖金由县禁放办发放至案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案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自动放弃领取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将奖金退还至县禁放办,县禁放办给予登记造册。

     

     

    定远县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