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池河流域地表水断面

    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池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参照《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滁政办秘〔201859号),以及中共定远县委办公室、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远县池河流域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室〔20189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将我县境内池河流域的干流和支流上设置的监测断面列入生态补偿范围,断面水质超标时,由断面所涉及到的乡镇向县财政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时,由县财政向所在地的乡镇拨付生态补偿金。

    第二条  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补偿断面的设置,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县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考核断面以县生态环境分局确定的监测结果为依据,县生态环境分局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分属2个及以上责任乡镇的断面,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

    第四条  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地乡镇向县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0.5),责任乡镇财政赔付5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0.5),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10万元。

    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河流上游入境的乡镇断面及下游出境的乡镇断面水质指标均超过目标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出境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中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县财政局对责任乡镇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乡镇每次获得5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乡镇每次获得1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六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V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县财政局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县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八条  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复核申请。县生态环境分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乡镇有关争议事项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第九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定远县池河流域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表

     

    断面名称

    责任乡镇

    考核目标

    蔡桥河断面(支流)

    张桥镇、二龙回族乡

    马桥河断面(支流)

    定城镇、严桥乡、

    仓镇、县经开区

    永宁河断面(支流)

    界牌集镇

    连江镇出境断面(干流)

    连江镇

    二龙乡出境断面(干流)

    二龙回族乡

    大桥镇出境断面(干流)

    大桥镇、仓镇

    藕塘镇出境断面(干流)

    藕塘镇、桑涧镇

    池河镇出境断面(干流)

    池河镇

    三和集镇出境断面(干流)

    三和集镇

     

     

    定远县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