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远县重点项目代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20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经开区、盐化园、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定远县重点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2021129



    定远县重点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定远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规范重点工程代建程序,进一步提高我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重点项目是指政府投资为主,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重要作用,具有社会效益的工程项目。重点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并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等形式明确,县重点工程处予以代建并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施 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选择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均应按有关规定招标确定。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前期征迁、手续办理、协调等工作;施工过程中,派员参与工程管理、验收、移交和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 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县重点工程处签订代建协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前期工作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环评、可研、初步 设计、规划一书两证及土地报批等许可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测量、设计,提供规划设计要点。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图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项目人防、消防、环保、防雷、抗震、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时,县重点工程处配合督促并提供技术帮助。

    第七条 施工招标阶段

    ()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由县重点工程处督促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单位在10日至20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复核工作,组织清单控制价、招标文件会商会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应组织现场踏勘。

    ()中标公示结束合同签订前,县重点工程处牵头联合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公管局)、项目建设单位等(以下统称约谈单位)对中标单位进行中标约谈,重大项目请县领导参加。

    项目建设单位为招标人,由中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施工、第三方检测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

    第八条 施工管理阶段

    ()开工前,县重点工程处选派相应股室技术管理人员(AB)和项目建设单位代表一起组成项目管理组,由组长负责、组员配合,共同进行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

    ()县重点工程处负责监督各参建方按照规定、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等进行施工。

    ()县重点工程处负责工程进度管理,每月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县重点工程处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加强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管理。

    ()县重点工程处进行工程各类用款的审核申报。

    ()县重点工程处按《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定政〔201823)文件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管理。重大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县重点工程处共同向县政府报告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报批手续,影响工期的,工期作相应顺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在工程招标前落实建设资金或有资金落实方案。

    ()施工、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等各类费用,县重点工程处按合同约定审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县重点工程处共同审查,按合同约定退还中标单位。

    第十条 代建费用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按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计取,列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材料设备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需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材料设备、农民工工资等各类款项,不得拖欠。

    ()农民工工资管理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工程验收与移交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县重点工程处负责组织工程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市政、园林、亮化、防雷、交安等专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正式用水、电、气、通信等业务的开通,并办理相关手续,县重点工程处配合。

    ()工程试运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县重点工程处配合。

    ()工程竣工验收由县重点工程处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参加。

    ()县重点工程处负责组织各承包方收集整理各类工程验收资料,做好组织档案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提供相应基建手续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移交

    ()项目移交实行函告制,工程接收单位参与工程移交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重点工程处向接收单位发出移交管理函,接收单位在接到函告后一周内与县重点工程处办理移交手续,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在一周内不办理移交,县重点工程处不负责项目竣工后设备养护及安全等各类管理工作。接收单位如有异议需在一周内提出,项目移交时需同完整的工程资料一并移交。

    ()重点工程处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列好移交清单。由建设单位、重点工程处、接收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后完成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由项目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维管,质保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县重点工程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维修。

    第十四条 接收主体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排水及设施的养护、亮化、道路清扫、保洁由县城市管理局接收;

    ()交通信号灯、监控、道路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按程序移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道路绿化、园林景观(亭、绿地等)、公园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收;

    ()给水管道由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接收;

    ()水环境治理工程根据管辖权限和范围,由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接收;

    ()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由相应主管部门接收;

    ()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收;

    ()接收主体不明确的,由县重点工程处报请县政府明确接收单位。

    第五章 工程决算与审计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由县重点工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报送决算审计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定远县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