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远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定政20226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定远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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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皖府法领办〔20217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滁政〔202152号)、《滁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滁府法领办〔20213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滁政〔20174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变更、旧城改造方案;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八)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公共资源交易;

    (九)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十)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有招商引资协议或兑现相关文件奖补政策的除外);

    (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需要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

    (十二)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十三)县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十四)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十五)报请县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

    (十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重大事项: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总结、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公函;

    (三)人事管理、财政资金使用;

    (四)情况汇报、工作部署、操作流程;

    (五)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工作考核;

    (六)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七)仅涉及专业技术范畴的相关规范、规划和标准;

    (八)其他不涉及合法性问题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在重大事项报请县政府后、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县领导审签之前进行。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二章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

    第一节 承办单位

    第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指负责拟订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盐化工业园、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承办单位负责对重大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和所提出意见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决策权限,不得将属于本单位决策的事项,或者不属于县政府决策的事项报请县政府决策。

    承办单位报请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职责、财政资金使用、人员编制安排等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反馈有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中,对不同意见不予采纳作出说明。承办单位未书面征求意见或者未就反馈意见进行说明的,不得报请县政府决策。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拟订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安排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人员、公职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加,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承办单位在拟订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在相关论证评估未通过前,不得报请县政府决策。

    第二节 决策草案送审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将重大事项报请县政府决策时,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批办单;

    (二)送审的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等材料;

    (五)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公职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意见;

    (七)针对不同审查事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第九条  承办单位拟订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的方式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及有关学术研究团体的意见。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多种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媒体。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拟订的重大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承办单位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15日前,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参加听证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遴选:

    (一)利益相关方、公众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相关企业的代表,由当事人申请;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由承办单位邀请产生,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具体程序:

    (一)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记录并签字。

    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内容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拟订的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论证等方式。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应当邀请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专家论证会召开前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拟订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重要规划、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制定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的;

    (三)制定或者调整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其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三)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初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审。

    承办单位初审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复审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承办单位方可报请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初审。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报请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形式审查。

    承办单位报请的重大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且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齐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批办单后,承办单位将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材料报送县司法局。承办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报送县司法局的,县司法局不予接收。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要求承办单位补充完善,否则不予接收。

    第三节 决策草案审查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县政府法律顾问负责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具体事务。

    县司法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的干预。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转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县司法局应当受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县司法局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承办单位逾期不补充或者不按要求补充的,县司法局应当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县司法局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决策草案是否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决策草案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调查研究;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局就重大事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出明确意见及依据。逾期不反馈或者不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同意。

    县司法局就重大事项召开征求意见会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到场,介绍和解释说明相关情况。其他参会单位应当指派合适人员参加,对涉及本单位的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及依据,并根据县司法局要求的时限提供书面反馈意见。不参加会议或者不按照要求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县司法局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建议修改部分内容等具体意见及依据。

    对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但明显存在风险或者问题的事项,可以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列明。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局应当制作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县司法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补充。

    县司法局对同一重大事项仅出具一次合法性审查意见。县司法局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承办单位不得以材料修改等为理由,要求县司法局重复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司法局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需要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县司法局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不需要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办文说明中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县司法局应当严格按照时限完成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对于重大事项,审查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县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是,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时限从承办单位将规定材料报送齐全时开始计算。

    开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工作以及县司法局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需要,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三十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接触合法性审查资料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县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县司法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合法性审查档案一事一档组卷完整,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司法局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提交上一年度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及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导致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单位故意不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接触合法性审查资料的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合法性审查保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任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应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等重大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开展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盐化工业园、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95日定远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定远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定远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批办单

     

    送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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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审人及联系方式

     

    送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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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审单位

    法制审核意见

     

     

     

     

     

    定远县政府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