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远县城市更新土地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

    《定远县城市更新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定政办〔202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定远县城市更新土地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定远县城市更新有关用地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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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城市更新土地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更新工作,切实做好城市更新土地资源管理和资金平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城市更新土地资源,是指经县政府同意,用于平衡城市更新区域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简称更新项目建设主体)所需承担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的相关土地。

    第三条【土地资源平衡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城市更新土地资源平衡库,管理城市更新土地资源,具体承担城市更新区域的土地资源平衡库登记造册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资源申请】更新项目建设主体根据承担的更新项目成本收益情况,向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土地资源。

    第五条【土地资源批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政府储备的土地进行梳理,对拟用于县更新项目建设主体资金平衡的土地,报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土地资源平衡库。

    第六条【规划调整】根据土地资源实际情况,更新项目建设主体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开展土地资源规划研究;如需要调整的,开展规划调整工作。

    第七条【土地资源使用计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土地资源使用计划,报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土地资源出让】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可与城市更新土地资源平衡库内的土地资源一并组合依法出让给更新项目建设主体,相关单位做好土地出让金缴纳及成本结算工作。

    第九条【专账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要依法及时足额上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土地资源的入库和供应工作。

    第十条【监督检查】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定期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定远县城市更新用地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更新改造,明确尘世更新相关用地政策,建设宜居、绿色、智慧、人文城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用地政策仅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区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定远县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促进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功能配套完善、区域环境改善、体现城市特色,高质高效推进我县城市更新工作。

    (二)市场参与、多方共赢。结合我县城市更新工作实际,探索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和市场主体等参与城市更新,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实现多方共赢、和谐发展。

    (三)依法实施、规范运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开展群众意愿调查、房屋征收或协议搬迁、土地出让、用地监督等工作,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土地必须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城市更新任务

    (一)开展调查。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城市更新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地块利用现状、改造方向和意愿、总体评估等工作。

    (二)编制规划。根据调查结果,县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更新改造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

    (三)制定方案。相关部门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城市更新改造的规模和具体地块,明确城市更新地块利用现状基本情况、规划利用方向、开发强度、产业调整、政策处理、资金平衡等内容,制定年度计划方案。项目实施主体在片区城市更新前应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包含土地利用现状评估、开发利用方向、改造提升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根据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方案和片区实施方案,由县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依据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通过相关程序依法合规确定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配合县住建局、定城镇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完成拆迁补偿,形成净地,可采取带规划设计方案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

    四、城市更新主体和用地方式

    (一)城市更新主体。

    1.政府引导城市更新项目。符合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依法收回、收储,按程序组织土地供应后,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主导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善建筑功能、改建建筑设施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实施的城市更新。

    3.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开发,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鼓励市场主体协议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地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使用权证后,按程序上报申请集中开发利用。

    (二)用地方式。

    1.协议收回。指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用地,政府按评估价格通过协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供应。

    2.收购储备。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重新供应。

    3.协议置换。对政府引导实施城市更新,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通过协议置换方式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对原土地重新开发利用。

    4.调整利用条件。实施城市更新地块,经规划批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可调整土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提高利用效率。

    五、供地手续办理

    (一)政府引导城市更新项目。

    列入政府引导城市更新项目范围的地块或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地块,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现行土地供应政策办理供地手续。

    (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主导的城市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中有合法手续的,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强度及规划指标未明确的,除开发为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可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包括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在网站或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经县政府批准后,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地块,允许以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起点,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评估确定地价的差价核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善建筑功能、改建建筑设施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文创、数字经济、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平台等新产业、新业态进行城市更新的,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

    (三)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对协议受让多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相邻宗地签订转让协议,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在按规划用途进行城市更新开发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工作计划和方案,审定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征收拆迁等工作由定城镇、县征迁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城市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方案进行审查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对城市更新项目的供地政策进行指导,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统筹,支持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征迁改造。

    (三)强化督查调度。相关部门要强化调度督查,压实主体责任。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用地问题,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城市更新项目方案的审核,涉及协议办理用地手续的,必须严格按政策执行、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对城市更新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防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发生。

     

    定远县住建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