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远县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0 11:32
    【字体: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定远经济开发区、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定远县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530    

     

     

     

     

    附件:

     

    定远县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好亩均论英雄要求,提高投资效益,完善监管体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在定远县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项目前期论证、签约,备案、核准或立项审批,项目实施、帮扶帮办、合同监督、项目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建设方式及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民间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产业发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定远经济开发区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节能审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和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民间投资项目的组织洽谈、论证、签约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经信、水利、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管理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单位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的业主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规划、土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日常管理机构,确定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遵守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

    (七)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合同;

    (八)督促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九)通报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向投资、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等报表资料;

    (十)负责组织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项目工程竣工审核,组织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并依法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项目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第七条 项目部分或全部采取代建方式建设的,应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应职责。

     

    第二章项目管理流程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投资促进局应当分别牵头开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前期论证,根据需要及时召集项目单位、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园区开展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用林、安全、环保等要素问题论证工作,确定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通报拟建设项目的背景调查、资金来源、投资规模、产业方向、公益效应等情况,并将论证结果和建议及时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签约时,发展改革、投资促进、企业服务、招引单位、项目拟落地的乡镇或园区及其他应当参加的部门由县投资促进局或签约牵头单位通知参加,签约后1天内由县投资促进局将项目基本信息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履行相应的备案、核准或立项审批等手续,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办理相应的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审查、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项目单位应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按规定在经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备案、核准或审批完成后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日将备案信息表或核准、审批文件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二条  县企业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新签约民间投资项目纳入项目帮办帮扶库,制作帮办企业登记台账,详细登记企业诉求、制定帮扶方案,会同责任单位在项目签约后一周内将建设推进路线图归档。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对项目推进路线图情况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从备案、核准或立项手续办结开始,到项目实质性开工结束。开工以项目主体工程破土开槽(含正式打桩)为标准,使用现有厂房的项目以设备进场为标准,涉及使用洁净车间的,以洁净车间实质性进场装修和提供设备订购合同为标准。

    第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局牵头协调指导各行政审批单位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项目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阶段相关事项;县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定期汇总重大项目全流程审批进展情况,逐项明确前期手续办理时间节点,适时开展督办督导;涉及项目审批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建设环节从项目实质性开工开始,到项目竣工结束。项目竣工是指项目按规定办理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项目总投资统计入库。各项目实施牵头单位每月按规定开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申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做好综合督促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行业领域的重大项目服务和管理工作,审核相应的数据质量。县统计局负责在建项目入库和纳统投资审核工作,加强统计指导。

    第十六条  投产达效环节从项目竣工投产开始,到项目出库评估结束。项目投产是指项目按可研要求达到预期产值。对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产的民间投资项目及时开展绩效评估,重点关注超期竣工、实际投入明显不足、设备投入占比不高的项目。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聚焦亩均指标,坚持税源经济导向,对照投资协议,开展企业绩效与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税务局逐一核对重大项目实际产值、开票销售、实现税收、规上企业转化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在投资协议书签订时,应当明确各方履责条款和履约责任,细化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等方面的约定,提高签约项目落地率。

    第十八条  各行政审批单位要着力提升审批效率,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减时限,全力做到“审批最少”,积极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审图和多测合一、多评合一、多税合一,不断提高办理便利度。全面推广“拿地即开工”,实现入驻开发区项目拿地即开工成为常态化。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各类企业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中国平台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监管,对信用评价较差的单位不得引入作为项目投资方或施工、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督查衔接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投资促进局、县企业服务中心及帮扶帮办、落地承载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形成项目建设问题交办、督办、解决闭环机制。

     

    第四章项目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后期评价管理。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财政部门应安排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后评价要求,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自评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等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承担后评价的咨询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展阶段性评估。围绕项目签约,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对招引项目的投资意向、洽谈成效和签约项目成效开展评估;围绕审批效率,县政务服务局牵头对各行政审批单位代办服务水平、行政审批周期、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等开展评估;围绕投资进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对项目开工数、投资强度及完成投资计划情况开展评估;围绕投产效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对产值实现率、是否列入新增“四上”企业以及税收贡献率、就业带动力等方面开展评估。

    第二十六条  推进项目竣工和有序结转。强化社会投资项目评估认定,对投产投用的项目,有关单位会同发改、经信、税务等部门及时做好投资协议载明的经济指标履约监管,对投资方存在的违约行为研究提出处置措施,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帮扶帮办单位提出考核扣分建议。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好项目结转工作,对当年未实施完成的在库项目支持结转到次年继续实施,做好项目的结转调整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工程停滞、资金断裂,投产后破产、濒临破产等情形的项目,由项目所落地的乡镇或园区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及时启动“腾笼换鸟”程序,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制度,对后评价发现问题的项目由评价牵头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定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后,因违约或因其他因素无法实现投资协议书、合同约定的重要条款,造成国有财产、公共资源重大损失或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市对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