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证参与行政事务服务和保障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9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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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推进公证参与行政事务服务和保障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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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推进公证参与行政事务服务和保障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利于有效预防纠纷,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发挥公证制度在参与行政事务中的职能作用,防范行政争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公证参与行政事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情形

    (一)行政执法

    1. 在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状况、财产清点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 在行政执法主体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行政执法主体的送达行为或行政相对人的接收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3. 行政执法主体履行告知义务时,对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或者行政相对人接受告知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4.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担任执行过程的见证人,或者在行政执法主体在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现状或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5. 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

    (二)行政活动

    1. 对征迁安置,城市改造提升,廉租房、经适房、人才公寓分配,宅基地置换、危旧房置换等,对相关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及合同(协议)公证;

    2. 对摇号入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或现场监督公证,办理因入学需要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3. 在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模拟搬迁的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中,对土地或房屋的现状、测绘行为、物品清点行为、补偿协议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或合同(协议)公证;

    4.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各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对相关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或者现场监督公证;

    5. 其他通过公证法律服务可降低行政活动风险的领域。

    二、工作流程

    (一)公证机构的选定。行政主体需要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二)服务形式。经协调一致,行政主体与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签署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协议的形式进行合作。行政行为由行政人员实施,公证机构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前往现场。公证机构仅对行政人员实施行政的行为和过程予以证明,不得参与实施行政行为,更不能替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结果运用。公证活动结束后,公证机构除依法出具公证文书外,还应附上现场音像记录,一并交行政主体留存备查。

    (四)公证费用。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由行政主体、公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协商收费。

    三、监督管理

    为保障全面推进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开展,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县公证处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到位,不断提高县公证处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

    相关行政主体因添置与公证相关的执法数据存证、信息共享等设施、设备及相关工作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公证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证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公证,应当严格执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严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参与行政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案卷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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