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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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定远经济开发区、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定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7年12月4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定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定政办秘〔2017〕138号)同时废止。

                             

                                                   2023年8月7日



    定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定政办〔202050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群众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开、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灾情核查与评估

    第四条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村(居)委会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到灾情后,要迅速了解灾害基本情况,半小时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后,及时审核、汇总,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条 根据灾害发生的情况,乡镇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要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害现场核实受灾情况,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应急救助需求进行评估,并做好灾情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对达到县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需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灾情,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县减灾委启动救灾应急响应。

    第六条 乡镇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账,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账,确保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县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常年灾情与县财政部门协商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第八条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采购经费由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按近三年灾情确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平均数确定。

    第九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

    坏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一般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

    (五)旱灾救助。用于帮助旱灾受灾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饮水、伤病救治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救灾物资采购经费。用于采购救灾物资。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启动县本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但达不到市级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救助由县本级财政负责。救助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灾害应急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原则上不超过15天,补贴标准是300/

    ()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

    (三)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原则上按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标准执行。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重建户均补助2万元,维修2000元。

    (五)旱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由各乡镇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进行统筹安排。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进行统筹分配。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可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如遇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另行规定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安排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救助资金申请、拨付与发放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下旬,各乡镇要开展因灾需救助对象的情况调查,建立需救助对象台账,并向县应急管理、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报告。

    第十三条 县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上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会同县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迅速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拨。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发放要严格时限要求,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上级下拨的应急补助资金、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旱灾救助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原则上在收到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在收到资金后3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资金具体发放可根据恢复重建施工进度进行。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以以现金或物资的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可直接由村(居)委会灾情审核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情况必须在村(居)公示不少于5日。

    第十六条 除紧急情况外的其他资金发放必需严格按照要求经过户主申请、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村(居)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审批等程序。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现金发放的,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发放情况在乡镇和村(居)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乡镇政府对所有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存档备查5年以上。

    第六章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对救助资金应进行跟踪管理,每项救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及时填报救助情况。县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对乡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启动县本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但达不到市级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启动市级以上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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