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2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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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年2月20日

    嘉宾: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周耀勤

    简介:《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www.dingyuan.gov.cn/content/article/278386092



    各位领导,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2023年12月1日,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定政办〔2023〕34号,今天由我将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 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并参照周边市、县做法,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分为总则、保障对象和方式、补贴管理、住房管理、申请和退出、服务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既是对市6号文件要求的承袭,也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方案。《实施办法》两次征求了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县经济开发区、定城镇等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实施办法》依据滁政秘〔2023〕6号文件,主要对定政〔2021〕34号文件(即原《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故不需要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出台意义

    通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建设和管理;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了租赁补贴标准,更广泛地解决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主要内容

    与定政〔2021〕34号文件相比,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的公租房保障方式和审核单位相关职责,在参照周边市、县做法的基础上,适当合理放宽了保障范围。具体涉及条款如下:

    1.更加明确了公租房保障范围,即本县城区范围内(定城镇21个社区、经济开发区3个社区辖区);明确了公租房保障方式,即公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不得同时享有。

    2.依据滁政秘〔2023〕6号文件及参照周边市、县工作实际,新增了“第三章 补贴管理”,明确了租赁补贴发放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机制,同时适当扩大了补贴标准。

    3.依据滁政秘〔2023〕6号文件,适当扩大了原34号文件保障范围,将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在申请前3年出售、转让自有住房的”改为“出售、转让自有住房不满一年”;“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消费性车辆的”改为:“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消费性车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将原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定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提供“1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证明改为“6个月”;将残疾、大病、孤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的收入标准由原先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的放宽至“90%”。

    今年以来,为提供更加便民、快捷服务,让更多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享受优惠政策,经咨询市住建局和县司法局,工作中我局已按《实施办法》(修改稿)执行,建议该《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8日(市政府【2023】6号文件实施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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