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经营性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 大类 | ||||
2 | 经营性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 3.1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枪支管理法》第九条 | 各项条件是否符合 |
3 | 经营性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 3.2枪弹库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 | 是否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各项规定 |
4 | 经营性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 3.3枪证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枪支管理法》第九条 | 是否符合枪支管理法 |
5 | 营业性射击场 | 大类 | ||||
6 | 营业性射击场 | 2.1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第一项 | 各项条件是否符合 |
7 | 营业性射击场 | 2.3枪证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第二项 | 是否符合枪支管理法 |
8 | 营业性射击场 | 2.2枪弹库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 | 是否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各项规定 |
9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大类 | ||||
10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审批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 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真实 |
11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企业法人资质证明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真实性是否报送材料一致 |
12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净资产和设备净值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大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13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14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三大员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15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民爆物品储存库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8-2009) | 库房各项设置是否符合各项规定 |
16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 业绩相关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17 | 登记信息检查 | 大类 | ||||
18 | 登记信息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变更登记信息审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11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条。《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6号)第十二条。 |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19 | 服务信息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保安服务情况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112号令)第三条第五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情况。 |
20 |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 大类 | ||||
21 |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条第二款。 | 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管理活动 |
22 | 特种行业检查 | 大类 | ||||
23 | 特种行业检查 | 典当业治安管理规范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
证照是否齐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视频监控设备运行及留存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查验、登记服务对象、物品信息情况;开展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情况;可疑情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
24 | 特种行业检查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范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证照是否齐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视频监控设备运行及留存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是否建立印章刻制档案备查;是否自行留样、仿制公章;刻制的公章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查验、登记服务对象、物品信息情况;开展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情况;可疑情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
25 | 特种行业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范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证照是否齐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视频监控设备运行及留存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旅馆业是否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旅客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是否存在治安隐患;是否建立访客提醒制度;查验、登记服务对象、物品信息情况;开展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情况;可疑情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
26 | 旅馆业治安管理 | 大类 | ||||
27 | 旅馆业治安管理 | 旅馆业经营许可情况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 | 开办旅馆是否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 |
28 | 旅馆业治安管理 | 旅馆业 “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管理制度情况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旅馆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情况;旅客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情况;是否存在治安隐患;是否存在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情况;是否存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报告情况。 |
29 | 监督检查 | 大类 | ||||
30 | 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营、购买、运输情况。 |
3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状况 | 大类 | ||||
32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状况 | 经营情况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检查是否有超出经营国家范围、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范围的问题;是否有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的问题。 |
33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状况 | 机构运行情况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变更未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的问题。 |
3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状况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悬挂情况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查看中介机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是否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
35 | 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审核不定向抽查 | 大类 | ||||
36 | 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审核不定向抽查 | 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审核不定向抽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 (一)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上网场所必须采用固定的网络(1P)地址; (二)上网场所应建立健全上网场所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上网场所须采取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并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运行; (四)上网场所必须严格落实上网人员实名身份登记制度,并按规定记录备份上网消费者的有关上网信息; (五)上网场所须采取措施确保有关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的上网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不得在保存期内修改或者删除; (六)上网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备并提请审核; (七)上网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 |
37 | 消防安全检查 | 大类 | ||||
38 | 消防安全检查 | 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消〔2018〕2号)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以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
39 |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 大类 | ||||
40 |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 对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十项内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
41 |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 对照《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九项内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
42 |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 保安培训单位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 | 对照《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四项内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
43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 大类 | ||||
44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1、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信息;2、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5、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45 | 实名制检查 | 大类 | ||||
46 | 网络安全检查 | 大类 | ||||
47 | 备案信息检查 | 大类 | ||||
48 | 服务信息检查 | 大类 | ||||
49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 | 大类 | ||||
50 | 保安服务许可 | 大类 | ||||
51 | 走逃失联企业检查 | 大类 | ||||
52 | 走逃失联企业检查 |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涉嫌偷逃骗抗等税务行为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 |
53 | 网吧监管 | 大类 | ||||
54 | 网吧监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 |
检查网吧基础资料和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检查是否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检查是否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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