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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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 通知》(国发〔2023〕18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皖政〔2024〕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服从服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大局,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我县范围内已认定、登记的地上、地 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是对传统村落古民居、大遗址、革命文物、工业遗产等进行调查登记。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4年2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成果,配合做好成果公布等工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定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我县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县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县文旅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我县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地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本地文化站及相关社会力量等,扎实做好本地文物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数据质量。普查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撒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工作宣传 。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基层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 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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