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3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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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定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县政府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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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滁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定远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以下简称“县长奖”)是定远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县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长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教师组不超过2(获奖者为团队的,按1人计数,下同)。符合申报条件未获“县长奖”的,授予“县长奖提名奖”,“县长奖提名奖”人数不超过5人,其中教师组不超过1人。往届获奖作品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县长奖”的奖励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每届经费20万元。

    第六条  对“县长奖”和“县长奖提名奖”获奖者及其辅导员(第一辅导员)颁发县长签名或签章的荣誉证书,给予获奖者(团队)及其辅导员奖金,对优秀组织单位颁发奖牌。获奖者及其辅导员优先参与本单位评先评优。

    第七条“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县在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生和教师。

    第八条“县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家乡,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2、获“定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

    3、获得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4、在其他国际性、全国性或全省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其中机器人竞赛活动省级二等及以上)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以最高奖项申报。

    ()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的教师,参加“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辅导员创新项目比赛分别被推荐到“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参赛的教师。

    ()参评奖项为第一年11日至次年1231日,两年内所获奖项。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九条 成立定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联系科协的县政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科协、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团县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县长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县科协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县长奖”评选推荐由各乡镇、园区科协会同本级学校、团委等单位组织推荐;县级直属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和中小学学校由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符合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提名人选。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提名人选中推选获奖人选,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5天,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二条 具体评审细则和奖励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议定。

    第十三条 定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评审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

    第十四条 本评选办法由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9日县政府研究通过的《定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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