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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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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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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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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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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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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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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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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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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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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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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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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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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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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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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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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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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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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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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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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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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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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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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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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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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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拒绝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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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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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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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拒绝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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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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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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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拒绝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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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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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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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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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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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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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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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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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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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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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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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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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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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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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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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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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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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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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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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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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对拒不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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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予1个月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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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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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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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2个月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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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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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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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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