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司法局行政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3-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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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1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积极配合,立即改正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

    一般

    一次拒绝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严重

    二次拒绝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特别

    严重

    三次以上拒绝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3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一般

    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严重

    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特别

    严重

    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4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

    一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对拒不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予1个月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严重

    二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财物的

    给予2个月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特别

    严重

    三次以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财物的

    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注:司法局还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均为:“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这一部分的行政处罚,我局无自由裁量的幅度,在此也无须制作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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