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审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1〕37号)和《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滁政务办〔2021〕6号)要求,由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报告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定远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dingyu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定远县审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滁州市定远县政务大楼三楼,电话:0550-4288402,邮编:2332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持续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落实到位,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安排,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审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政务公开管理,不断提升审计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为使政务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我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着眼于建立审计政务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把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审计的重要内容,积极促进审计机关效能建设,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权力,提高政府效能方面的作用。
(一)主动公开
2021年,我局重点围绕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主动公开信息,对照新修订信息公开目录制定分解任务,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161条。其中政策法规信息14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信息6条;建议提案办理信息2条;机构设置信息21条;财政资金信息5条;应急管理信息3条;行政权力运行公开信息4条;招标采购信息2条;政策解读21条;政府信息公开年报1条;监督保障信息44条,精准脱贫信息4条,其他相关信息34条。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我局先后在定远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公布审计报告,接受单位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提高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同时确保了审计工作的有序发展。为切实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进一步提高我局财政资金的透明度,2021年我局在定远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对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我局2021年部门预算以及2020年部门决算等。做到公开透明有效,既接受了公众的监督,又依法合理保证了我局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依申请公开
2021年本单位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2021年本单位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事项;
2021年本单位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事项;
2021年本单位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发布的审查制度,指定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股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另安排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公开等日常事务,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管理水平。结合审计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加强审计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把审计业务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审计机关在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方面的作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围绕被审计单位和群众最关切、最直接、关系最密切的一系列问题,加强相关栏目建设,并结合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调整的相关要求,主动对接县政务公开办,按照标准设置目录,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更新信息,进一步提高了平台的便民性和可读性。
(五)监督保障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新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并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充分保障了被审计单位和群众的知情权,全年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加强学习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定期召开政务公开专题整改任务调度会,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并将股室信息公开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局奖惩考核制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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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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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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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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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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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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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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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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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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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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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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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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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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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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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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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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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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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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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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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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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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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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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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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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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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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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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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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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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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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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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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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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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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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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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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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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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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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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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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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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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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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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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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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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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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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信息更新的及时性还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丰富政务公开内容。持续重点推进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全面、及时、规范地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对涉及专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规定事项等认真做好解读工作,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以政务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相结合,满足群众通过不同载体、不同形式、不同渠道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优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组织、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促进审计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三是督促局相关股室认真撰写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公开和更新,增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我局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2021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定远县审计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