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鸿德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万米布、18000吨加弹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3-1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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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鸿德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滁州市鸿德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万米布、18000吨加弹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项目合法性审查,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你单位投资13000万元建设年产3000万米布、18000吨加弹丝项目,位于张桥镇轻纺产业园产业大道8号。建设内容购置喷水织机、弹力丝机进行生产,并配套相应的公辅设施和环保设备项目已经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310-341125-04-01-560448。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指标、环境监测计划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

    1.落实《报告表》中污水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施工废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2.落实《报告表》中废气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和扬尘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3.落实《报告表》中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方应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要求。

    4.落实《报告表》中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管理,以减少固体废弃物在堆放和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

    1.落实《报告表》中废水治理措施厂区实施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排入张桥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张桥镇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项目在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不得生产,投运后若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能满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废水排放量。

    2.落实报告表》中废气治理措施加弹废气经自带烟管收集,定型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经静电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加盖并定期喷洒除臭剂处理。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排放限值。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表》中噪声治理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经减振底座、降噪等措施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落实报告表》中固废治理措施。规范设置50m2危废库危废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DTY油剂桶、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浮油、气浮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5.落实报告表》中地下水防渗措施。事故水池、危化品库、危废库、废水处理设施所在区进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规范设置200m3事故水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件。

    7.落实《报告》中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监测计划等,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排污口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等信息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请定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项目环境管理。

     

    2024311日

        抄送:张桥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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