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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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4262

     

    当事人:定远县****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W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34*********42

    202437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检查组联合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的***充装站台在进行气瓶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2024314日,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37下午滁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检查组联合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提取当事人公司的**气瓶充装工作台 2024年3月3日16时40分至17时13分时段的充装监控记录。发现当事人在该时段的**气瓶充装工作台上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两名人员在对容量分别为****规格的**气瓶进行充装时,未实施对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工作。后经调查,2024年3月3日下午当事人的**气瓶充装工作台共充装规格为**Kg的**气瓶25个和规格为***Kg的**气瓶15个,共计40个气瓶(经查,该40个气瓶未经过定期检验且合格气瓶)。当天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在进行气瓶充装作业时没有现场检查瓶子的外观情况,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也没有在气瓶充装记录本上进行登记和记录被充装气瓶的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7日,对当事人的气瓶充装站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定市特令〔2024〕第经01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在气瓶特种设备充装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进行检查时的情况,以及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进行现场责令改正的情况

    2.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的气瓶充装站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在气瓶特种设备充装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公司的**气瓶充装工作台 2024年3月3日16时40分至17时13分时段的充装监控记录现场提取的气瓶充装过程照片2张,对**气瓶充装工作台现场提取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气瓶特种设备充装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检查时的情况。

    4.2024年3月16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气瓶特种设备充装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调查的情况

    5.2024年3月16日,对当事人的**气瓶充装工作台作业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气瓶特种设备充装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

    6.2024年3月16日,对当事人的燃气充装站站长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气瓶特种设备充装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调查的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在用**气瓶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HPJ-***01)1份,证明当事人在本案中涉案在用**气瓶为经过定期检验且合格的情况。

    8.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登记信息和取得的许可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情况。

    9.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3份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10.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住院治疗病历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患多种疾病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进行及时整改的情况。

    2024年4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4262,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中的**气瓶充装行为适用本法调整。当事人在气瓶充装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本案调查时立即进行了整改,加之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患多种疾病,花去大量医疗费用。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皖市监办函〔2023〕879号)第五章 特种设备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1.充装50只以下且合格的,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开具一般缴款书后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申请定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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