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2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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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4〕206号
    当事人:定远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F80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与******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
    身份证号码:34112519****20032
        2024年1月18日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期抽样检验,按照我局部署,对定远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食品原料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2月4日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上述食品原料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24年2月7日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YA132401PT0053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报告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采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生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我局定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遂报请县局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县局于2024年2月7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定城曲阳农贸城一流动摊位以6元/公斤的价格采购了7.5公斤散称生姜。2024年1月18日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期抽样检验,按照我局部署,对定远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食品原料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2月4日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据GB23200.113-2018检验,该生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5,上述生姜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采购的生姜已全部使用完(含抽样3.1公斤),因当事人所采购生姜在菜品中做为配料使用不单独计价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45元。                                        
    货值计算方法:采购价×采购数量
    即:6×7.5 = 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XBJ24341125344930556ZX抽样单及2024年2月4日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A132401PT00533)各1份,证明了抽检程序合法及案件来源和当事人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和食品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No:YA132401PT00533)各1份,证明了涉案生姜检验报告的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已被告知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我局或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的权利及当事人采购的生姜已使用完毕的事实;                                 
    3、《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的生姜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和进货时间以及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被委托事项;             
    5、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当事人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4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4〕20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称生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生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涉案货值仅45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28】条第(一)项第1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4800元整,上缴国库。   
        你户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开具一般缴款书后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户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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