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4〕175号
当事人:定远县**学校**食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5486160****;法人代表:***;住所:定远县定城镇**路**;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路****;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编号:JY3341125007****;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7日;***,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9122*****,住址:安徽省定远县**镇**街***号**室,联系电话:1381488****。
2024年1月16日,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定远化工学校第一食堂待使用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由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为噻虫胺小于0.04mg,检测结果为0.17mg,当事人使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2024年2月7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芹菜,2024年2月7日经办人报请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使用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芹菜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2月28日,定远**学校****经理***到我局曲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复检。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从定远县南门菜市场购进8.5公斤芹菜;购进价:3元/公斤;涉案金额:8.5公斤×3元=25.5元;芹菜作为做菜配菜使用,不单独计价,没有销售价。截至2024年2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芹菜已全部使用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4日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23CMFA30174)一份,证明了抽检程序合法及案件来源;
2.2024年2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涉案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芹菜已使用完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已被告知检验结果和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3.对经营使用者***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芹菜的事实经过。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的经营者身份。
5定远**学校***食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有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资格。
2024年3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4]17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系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28】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开具一般缴款书后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