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永康镇2024年公共服务清单行使依据和期限

    发布时间:2024-04-15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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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行使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期限 监督渠道
    1 城乡低保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滁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3 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初审转报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滁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镇民政办 0550-4404010
    4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5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初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镇退役军人事务站 长期 0550-4404010
    6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初审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及《滁州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7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8 高龄津贴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9 殡葬管理信息上报 1.《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2.《滁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10 银龄安康宣传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             2.《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计划”的通知》(皖老龄办〔2014〕12号)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11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登记申报 安徽省《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                滁州市《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镇残联 长期 0550-4404010
    12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报(精补) 安徽省《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                滁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镇残联 长期 0550-4404010
    13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1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15 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16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镇卫健办 0550-4404010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长期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17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镇卫健办 0550-4404010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长期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18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生殖健康服务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镇卫健办 0550-4404010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长期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19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4〕99号)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迎政办〔2014〕67号);
    20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21 孕情检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22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镇卫健办,县卫健委 长期 0550-4404010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3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24 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25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26 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27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镇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28 提供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镇办事处。
    29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30 人口基金救助初审转报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3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初审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以下简称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32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初审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皖卫办〔2014〕3号),为贯彻落实《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4〕99号)精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是指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失智)程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补贴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镇卫健办 长期 0550-4404010
    (一)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
    (二)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三)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3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咨询与办理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镇劳动社会保障所 长期 0550-4404010
    3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咨询与办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 镇劳动社会保障所 长期 0550-4404010
    35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镇(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镇劳动社会保障所 长期 0550-4404010
    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6 《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就业援助对象年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三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镇(乡镇)、社区负责实施。 镇劳动社会保障所 长期 0550-44040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二(六)建立年度审验制度。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镇(乡镇)、社区具体实施。年审合格后,应在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注明年审合格。
    37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换发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镇(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镇劳动社会保障所 长期 0550-4404010
    38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镇司法所 长期 0550-4404010
    39 代拟法律文书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镇司法所 长期 0550-4404010
    40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镇司法所 长期 0550-4404010
    41 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镇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镇司法所 长期 0550-4404010
    42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节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镇司法所(科)负责。 镇司法所 长期 0550-4404010
    《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
    43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镇司法所 0550-4404010
    44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镇司法所 0550-4404010
    45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镇司法所 长期 0550-4404010
    《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46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治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镇司法所 长期 0550-4404010
    47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镇司法所 长期 0550-4404010
    《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48 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镇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镇畜牧站 长期 0550-4404010  
    49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镇畜牧站 长期 0550-4404010  
    50 传染病疫情、传染病防治宣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镇、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镇畜牧站 长期 0550-4404010  
    51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镇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镇安监办 长期 0550-4404010  
    52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镇安监办 长期 0550-4404010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镇安监办 长期 0550-44040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4 组织协调业主委员会工作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镇安监办 长期 0550-   4404010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55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镇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镇民政办 长期 0550-4404010  
    56 出具居民分户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全文。 镇派出所 长期 0550-4404010
    57 出具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镇拆迁办 长期 0550-4404010
    58 出具辖区居民居住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 〔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镇)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镇派出所 长期 0550-44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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