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拂晓乡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1〕37号)和《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滁政务办〔2021〕6号)要求,由结合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报告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定远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dingyu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定远县拂晓乡党政办联系(地址:滁州市定远县拂晓乡人民政府,电话:0550-2163166,邮编:233246)。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我乡积极主动公开财政资金、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的信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1000余条。其中在政府网站及两化专题栏目中共主动发布政府信息565条,包括乡镇本级信息发布数443条,“两化”专题信息发布数122条。其他渠道公开信息435余条。其中内容涉及政策文件、机构职能、行政权力、财政资金、监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回应关切等栏目,以及“两化”专题13个领域国土空间规划、征地补偿、危房改造等内容,进一步畅通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21年我乡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没有涉及机密或个人隐私,没有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2021年来,我乡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坚持依法规范办理,狠抓依申请办理质量,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截止2021年12月31日,我乡无公开申请情况、无行政复议情况、无行政诉讼情况、无公开投诉举报情况,全年未收到任何形式的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根据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及时更新完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务信息的时效性,制定信息报送制度和信息报送任务分解表,要完善信息的审核、管理和发布流程;
二是定期整理拂晓乡规范性文件。梳理2021年以来涉及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是提升政策文件公开质量。信息发布员发布时将文件的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有效性等列明,规范发布。
四是线上线下相结合,利用政务村务专栏张贴热点信息,大力推广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宽群众了解政务信息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乡镇和县直单位无平台建设,为全县统一建设,2021年无新增目录、无新增功能。一是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我乡政务公开的主要阵地同时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两化”平台建设,在2020年率先完成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填报基础上,2021年继续加强“两化”专题信息发布,积极探索建设政务公开“两化”平台。
二是打造拂晓乡政务公开专区,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政策服务直通车平台、政务服务事项查询办理、服务指南查阅平台、政务服务二维码矩阵、阅报栏、自助办理服务于一体,可为来办事群众集中提供政策文件等各类政府信息、办事指南和办理进度查询、自助办理、查阅获取、互动交流等,并借助“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通政务公开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五)监督保障
一是围绕《条例》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确保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乡政府先后召开4次季度工作部署会,2次工作推进会,积极主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是以考评促公开,每季度根据测评结果,乡党政办及时向各责任部门反馈测评结果和问题清单,定岗定责,对被县通报公开内容不到位涉及的部门站所进行通报,确保政务信息的及时公开和上报。
三是明确乡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分管领导主抓,党政办工作人员信息发布的工作机制,确保有机构、有分管、有人员。
四是加强指导和检查。每季度对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内容进行自我检测,同时加强保密自我审查,对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做好信息隐藏,对自查的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督促政务公开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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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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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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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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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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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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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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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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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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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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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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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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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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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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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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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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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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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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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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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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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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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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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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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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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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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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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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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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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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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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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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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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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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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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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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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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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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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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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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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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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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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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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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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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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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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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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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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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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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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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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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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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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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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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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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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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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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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拂晓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态度是积极的,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但距离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和不足。
(一)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在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上的理解和把握水平不够,导致部门对自身需需要发布的内容主动性有待提高。
二是本级政策解读公开工作,解读形式单一,解读内容与文件本身内容重复较多。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等。
(二)改进情况:
一是乡政务公开办主动跟部门负责人对接,每季度召开工作部署会或推进会,以上级测评反馈的方式倒逼各部门研究业务,不断强化信息发布内容建设。
二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向其他优秀解读单位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政策解读质量,
三是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创新政务公开工作途径,加大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提升政务信息公开质量,提升各项信息、通知、报告的可读性,文件内容的务实性。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尤其是保密审查。不断完善主动公开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定岗定责,构建完善的政务公开平台。确保政务信息的及时公开,加强对栏目不更新,信息发布不规范、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整改,明确工作短板,及时补缺补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2021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