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定远县范岗乡 > 户籍管理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定远县户口登记政策

发布时间:2024-05-07 09:06 发布机构:范岗乡 来源:范岗乡
【字体:打印
  1. 在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合法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
  2. 在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3. 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社区、公安派出所设立集体户,方便创业型人才落户。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