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14 10:46 信息来源: 定远深燃

    定远县深燃公司信息公开指南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气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条 总经办作为负责本公司信息公开的审核机构,管理、协调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公开信息以清单方式细化,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单位领导姓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

    (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3)供气服务范围,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4)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5)燃气质量、燃气及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城市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一)各部门拟定信息内容后,由部门负责人对拟发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二)总经办及党办负责人根据信息内容签批拟办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三)经审核通过的信息,由信息发布员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发布于相关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有关信息应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发生停气等紧急情况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市电视台等平台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在客户服务部,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以热线电话或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市长热线、市长/市委书记信箱等办理渠道对接。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