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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定远县税务局阅读:发布时间:2023-11-13 16:40字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财综〔2015〕2033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22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定远县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