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远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来源:定远县人民政府 阅读: 发布时间:2023-03-15 17:10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定远经济开发区、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定远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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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滁政〔202024号)和《定远县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商贸等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室〔2022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纳入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样本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个体工商户6万元、3万元的奖补,分三年兑现,第一年2万元、1万元,第二年2万元、1万元,第三年2万元、1万元,若期间年度经营收入达不到限额以上统计标准或中途退出限额以上统计管理的,取消其当年补助。对获批新增的月度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纳入限额以下统计的样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每年给予限额以下样本0.5万元的奖补。

第四条  对个体户、辖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按规定予以奖补,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单位,当年年度申报零售总额达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相应补助2万元、5万元、8万元;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单位,当年年度申报零售总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相应补助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对我县工业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独立运营的商贸公司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再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对在我县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收银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经县商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确认,再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自主经营面积达到5000—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对我县以租代管的大型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通过经营模式改造,成立运营公司、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收银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经县商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再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自主经营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分别奖补15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对于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样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计人员,给予200/月工作补助(每个单位限1人)。每年按10%比例评选优秀限额以上单位统计人员,其中,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予以2000元和1000元奖补。享受个转企代账服务的,不予补助。

第十条  对当年培育商贸单位入库的,按入库个数每个分别给予县统计局和县商务局0.2万元奖补,给予培育乡镇0.5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奖补原则上每年一次。以上奖补资金(除企业或个体户统计人员补助外)不低于30%用于奖补直接推动该项工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和经办人。相关材料由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经培育乡镇审核后,报县商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奖补,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执行期为202311日至20251231日。此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